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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 清算组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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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 清算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文章来源: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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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
[四川]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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