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一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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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的适用是什么?

2019年3月23日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cnflls.com/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将各人的责任扩张至其他债务人,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有支付能力的债务人,由其承担全部债务,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有重要意义。连带责任分为合伙、代理、担保、联营等各种法律关系。

  吴刚,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多层次公司法务法律服务及公司法务诉讼代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凭着坚持“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是您信心的保证。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加上不余遗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案风格,赢得了诸多好评。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司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系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即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而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法涉及的违法行为指发起人、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即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属于行政处罚,实施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处以罚款。

  拥有一定的资金是一个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公司的最初资金就来源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故意违反公司法关于缴纳出资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冒充已经出资的,即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照公司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应规定,区别主要在于: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原公司法第二百零八规定的罚款额度为:

  “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公司法将其修正为:“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即提高了上限。

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的适用是什么?

  (一)根据代理制度的基本准则,被代理人授权不明对代理人不能产生法律责任。

  代理人授权不明有两种情况。其一,被代理人授权时就未指明代理权限。此时代理人出于善意并合理使代理权,应推定为有权代理,代理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代理人自然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代理人对代理权限产生错误理解,也应推定为有权代理。其二,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载明,或者未在向相对人发生的授予他人代理权的通知中说明,致代理人超越实际上所授予的代理权,此种情形应构成表见代理。而在表见代理中,依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此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此时,也无从谈及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二)授权不明系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产生,其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所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授权不明,就其实质而言为委托人所进行的授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这种缺陷,是由委托人单方行为所致,所在,只能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可见,在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让代理人就被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论根据,也不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

  (三)授权不明的责任也应由授权人承担。

  对于授权不明的后果,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没有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英美法中的代理制度,对授权不明后果的承担,还采用了所谓“优势责任原则”,即由往往处于交易优势经济地位而更具有清偿能力的被代理人首先承担责任,然后被代理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代理人追偿。但对于相对人,代理人并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第81条对复代理中转托不明时,由代理人与转托代理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与前述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就授权不明负连带责任,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所以,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也不妥当。

  吴刚 四川成都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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