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一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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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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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要求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2022年1月11日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cnflls.com/

 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要求

  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要求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与第三方签订,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通过后在新的公司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新的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注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三、一般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以下文件或证件或资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


  3、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及交割合同;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5、新股东身份证明;


  6、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要求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我国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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