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种是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股份。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怎样召开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怎么召开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就股东与新股东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而转让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只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答复的,既可转让。更多关于转让公司需要签什么协议转让公司需要那些人同意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整理的内容。
首先,公司转让应被理解为公司整体转让,在法律上是所有旧的股东同时向新的股东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完成公司的转让。因此,公司转让需要旧股东与新股东之间就公司的所有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再次,公司转让进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程序。旧股东应当以公司决议的行使通过《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公司整体转让。相关公司决议应当去工商局进行备案。新股东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旧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最后,公司转让进入股权交割程序。旧股东与新股东一同前往工商局办理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程序。完成了工商变更后,公司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强制转让,转让前要召开股东大会,但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吗也不一定,除非公司在成立时已经对股权转让作出过相关规定,并由全体股东投票通过。如果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则股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如果通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是完全自由的,而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转让行为很有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导致转让无效。
1、检查购买的公司是否存在债务问题;
2、在收购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检查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问题;
3、检查公司以前的经营状况;
4、检查转让的公司以前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状况,到工商局查询档案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记录;
5、检查年检是否按时参加;5、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公司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
6、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公司转让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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