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一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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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2022年1月11日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cnflls.com/

 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

  核心内容:公司的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隐名股东是与显名股东相对的,隐名股东不属于公司名义上的股东。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不得抽回资金、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的约定不得对抗公司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

  隐名股东应注意的事项: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由于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律条款位于第三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针对的是有限公司。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体现在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以上条款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作;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的处理。

  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对于有限公司,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可见,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对发起人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股权转让,都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征。若A公司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就拒绝股东转让股份的要求,则构成了对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剥夺了股东的正当权益。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又未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故A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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