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准备经营管理一家公司的时候,我们一定注意公司的注册登记问题,如果登记出现了问题,那么后面的事情将无法进行,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股东登记注册类型怎么填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股东登记注册类型怎么填
注册公司类别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公司;
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公司;
两合公司,由无限股东和有限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 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
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二、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
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须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三、股东登记手续
股东名册上所登记的股东资料作用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二是保证股东所持股票顺利上市交易。投资者如果要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按照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和交易规则,必须先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然后凭此账户卡申购股票和办理缴款手续。股票发行和股票配售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股东资料登记具体操作方式的差异。一般说来,;上网发行;方式的股东资料登记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投资者申购情况自动记录而完成的。而;网下发行;则是由承销商汇总各发行收款网点的登记资料,并经公证机关审核确认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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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法律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可以从民事、行政和刑事把握。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民事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行政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刑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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