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一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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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的情形

2022年1月11日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cnflls.com/

  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

  核心内容:司法解散制度是一种为各国公司立法或司法实践所确认的制度,一项制度的目的往往可以通过适用该制度的法定事由予以审查。各国该制度不仅存在着立法模式的差异,在具体解散事由上也不同。在本文中,的将为您解读我国的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适用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定事由


  司法解散制度是一种为各国公司立法或司法实践所确认的制度,一项制度的目的往往可以通过适用该制度的法定事由予以审查。各国该制度不仅存在着立法模式的差异,在具体解散事由上也不同。但综合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公司董事或多数股东的不当行为和公司僵局是最为主要的解散事由。而且立法都强调必须存在;不得已事由;方能解散公司,即将司法解散作为救济股东的最后手段。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对适用司法解散的主体、法定事由及限制性条件都做了相关规定,并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解散的法定事由中具体何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了四种解释,多数学者论述在该司法解散制度中只解决了;公司僵局;问题,而没有解决股东压迫、股东浪费公司资产等问题。《布莱克法律辞典》主要解释了封闭公司僵局的概念,它认为封闭公司僵局是指;由于对于公司政策方面存在着异议,而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阻滞的状态。;;公司僵局;乃公司内部各;派系;之间处于均势的对立局面,一般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达到公司1/3的股东才能有造成这种局面的资格,否则依照资本多数决机制,不会导致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僵局。这一事由相对于;股东压迫;等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不当行为而言,对公司的整体利益损害更大。


  针对司法解散事由应该对封闭性公司及开放性公司予以区别对待。因而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的状态且股东可以通过自由的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前提下,将;公司僵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唯一事由,是审慎的也是力度足够的。但对于;两权合一;的有限公司而言,出资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股东的经营理念,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股票债券化;的趋势而言,有限公司股东有较强的参与经营的欲望,对公司的;信赖利益;也不仅仅体现在公司营利上的结果上,更体现在希望公司能够通过股东经营理念的实践而营利的过程中。公司成立的初衷是使每个股东的利益能最大化,当现实与理想背道而驰时,就应及时停止公司的运营,即通过公司司法解散程序来实现股东利益。因而有学者认为,;总体的趋势是,司法解散制度成为解决封闭公司股东困境或争议最有效的方式。;因而在此意义上,适当拓宽有限公司股东适用;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将;股东压迫;等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其;信赖利益;无法实现等情形纳入其中,可使该制度更加完善。






公司解散的情形

  核心内容: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形,首先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公司解散的情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股东会议解散


  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法定解散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司法强制解散


  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这将在后文详述。


  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公司破产也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范畴,因为我国已经颁布新企业破产法,为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法未单独对破产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吴刚[四川]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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