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解答: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怠于追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无什么法律途径解决虽然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清算组应向法院报告,接受法院监督,但是上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好象除了向法院反映情况外,并无什么具体的权力可言,法院甚至不需要驳回这种反映或申请。
下面是我公司碰到的一个具体案例,请行家们帮忙出出主意:
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主要理由是:上述补偿款系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划走,而非乙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破产法35条规定的5种无效行为;因此,即使认为上述机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理。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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