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一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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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清算组工作:询问

2022年2月10日  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cdcnflls.com/

 吴刚律师,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很多公司都会有债务,在公司解散或者注销时这些债务应该怎么办是大多数人想问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公司债权有效期为多少年


  公司债权有效期有书面约定日期的按照约定时间算,没有约定的是两年。


  1、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哪些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1、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2、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综上所述,公司债权有效期有书面约定日期的按照约定时间算,没有约定的是两年。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清算组工作:询问

  询问,是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破产企业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了解有关破产企业情况的问话。

  询问,不是指以开座谈会或者其他非正式的谈论方式进行,必须是按程序规定进行的正式谈话,在询问之前,询问人应当拟定充分的询问题纲,作好询问记录,结束询问,应当将记录交与被询问人查阅,是否有误,对有误的地方应纠正,并由被询问人按指印予以确认,并在每页询问记录上签名。询问时,询问人员的态度对被询问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严肃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思想负担,所以询问人的谈话艺术,被询问人的积极配合,是达到询问目的的关键。

  清算组对留守人员的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以表明询问工作的严肃性。询问对象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清算组应依不同的询问对象拟定针对性的谈话提纲,通过询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矛盾、查找隐患,消除留守人员的思想顾虑,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能积极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   








文章来源: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吴刚[四川]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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